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加强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规范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司决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法,组织开展2017年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部分产品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监督检查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农办机〔2013〕36号)和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制造商名称、地址一致性
当申请者与生产者相同时,检查制造商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制造商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当申请者与生产者不同时,检查制造商和生产者营业执照与推广鉴定证书上制造商和生产者名称及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二) 获证产品一致性
检查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和鉴定报告中内容是否一致,整机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及关键部件配置与鉴定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三) 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检查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是否存在冒用、错用和伪造等情况。检查推广鉴定标志的制作和使用过程是否存在冒用、错用、乱贴标志等情况,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按照“双随机”要求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组成相应监督检查小组。抽取过程依据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监督检查方法和时间
主要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监督检查小组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组织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小组人员及任务(详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记录检查情况,不得向被监督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开展工作前应签订《监督检查员承诺书》。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应在全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总站鉴定四室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包括《监督检查员承诺书》、《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监督检查报告》和相关记录。
(四)鉴定总站收集、汇总各监督检查小组的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后于9月30日前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919906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1218室,邮编:100122。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