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任务安排
第五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称制造商)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含贴牌生产)。
第六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产品,且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
第七条 制造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提出部级推广鉴定申请,总站鉴定四室统一接收。
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持证的,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未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的,不予受理,证书持有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八条 制造商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符合性负责。
第九条 制造商应提供《实施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全部材料并且分别加盖法人公章。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制造商与生产厂不一致时,应同时提供生产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环保要求证明文件(适用时)、产品规格确认表、样机照片。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提交项目承担单位。
证书持有者提出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申请,应提供以上要求的全部材料(第九条第三款除外),还应提供申请续展产品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初次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上次续展报告(适用时)、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确认报告(适用时)、企业自主变更批准文件(适用时)等复印件。
第十条 推广鉴定申请材料应符合《实施办法》及部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格式应符合《实施办法》要求。
(二)营业执照包括制造商与生产厂营业执照。
(三)非贴牌生产制造商的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或在《企业承诺书》(附件1)中声明。
(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不受签发时间限制。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内容应完整齐全。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农机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含附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其他单位是指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地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等。相关部门规定是产品鉴定类(不含成果鉴定类)管理办法,并应在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明示。产品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中企业名称、产品信息应与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产品信息一致,不一致时应提供证明材料;
5.型式试(检)验报告,应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型式检验要求。
(五)产品企业标准应包含申请鉴定产品信息。如企业采用标准、行业标准的,需提供采用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本企业产品标准执行的证明或声明文件。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申请产品的信息,企业名称应与制造商名称一致。
(七)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应附件中的企业名称应与制造商或生产厂一致。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中的范围应涵盖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应包括申请产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八)对于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申请,申请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应与原部级推广鉴定证书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情况说明。涉及企业信息的变更应执行本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总站鉴定四室接收申请材料之后,对材料的一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按《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办法》分配任务,其中证书有效期满续展项目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含证书有效期满续展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B**** TJ *****
其中:B—部级
****—4位年号
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2位项目承担单位代码(附件2)
***—3位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