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推广鉴定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收任务后,依据相关产品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及相关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核,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附件3)。
(一)确认制造商和生产厂信息、产品定型文件信息和产(销)量;
(二)项目任务信息与申请信息的一致性,鉴定依据的正确性;
(三)申请鉴定产品与推广鉴定种类指南和鉴定大纲适用范围的符合性。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符合要求的鉴定项目,开展鉴定工作并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知总站鉴定四室。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鉴定项目,原项目承担单位应继续实施并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证书续展项目按推广鉴定大纲等相关规定进行,并出具续展报告。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制造商和生产厂名称、注册地址或产品型号、名称、涵盖型号等信息的变更,制造商应及时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后报总站鉴定四室处理。同意变更的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变更通知书,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制造商可以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项目终止。不涉及证书信息,且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变更可与鉴定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制造商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后报总站鉴定四室处理。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每年12月底,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全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总站鉴定四室。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符合《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办法》规定可进行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调整单》后,报送总站鉴定四室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推广鉴定或证书续展项目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商出具报告。
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公告与发证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报送总站鉴定四室如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二)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三)推广鉴定报告或续展报告一份;
(四)获证(续展)产品检测结果公示电子版;
(五)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总站按《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并公布检测结果公示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 总站鉴定四室按《实施办法》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