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部级推广鉴定的受理、鉴定、公告、发证、变更及证书续展等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科技外事处负责农机鉴定机构的部级能力认定、鉴定机构监督检查、部级推广鉴定的投诉处理;
(二)标准技术处负责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技术归口;
(三)鉴定四室负责部级推广鉴定受理、任务安排、鉴定结果审查、公告以及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组织部级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产品信息变更和证书续展的受理、任务安排、结果审查及公告等工作;负责证书信息变更的文件审查工作;负责制定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及证后信息变更报告格式;负责提出和发布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等作业指导书;负责组织研究解决部级推广鉴定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在部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证书续展检查及须经试验验证的产品信息变更的审查确认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