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发的《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到2020年,探索培育一批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典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更完整、规模优势更加明显的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意见》从着力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建设、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4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举措,并对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等16项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
允许社有企业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
为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意见》从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构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5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在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方面,《意见》提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土地流转,以托管田地、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方式,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产品收储、加工营销等综合服务,加快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系列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载体。同时,探索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构建“网上农资”等经营服务平台。
在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明确,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同级财政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担保公司;根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
综合服务社建设向贫困山区倾斜
在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逐步把基层社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不断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机合作、农村劳务合作、乡村旅游服务合作和农村公共管理合作等涉及生产生活的各类农民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组织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到2020年培训10000人。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会计、技术培训、项目申报、政策咨询、法律维权等综合性、社会化服务。
此外,《意见》还明确,巩固和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不断完善农村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和物流配送,重点在贫困山区和民族村寨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或便民店,并将有条件的农村综合服务社进行信息化改造,纳入“昆明网上供销社”发展规划,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和手续打造成为开展网上交易、承接线上线下服务和商品配送的农村电商实体店。
每年1000万资金支持改革
在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方面,《意见》从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其中在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方面,《意见》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依规创新发展为农服务的社有企业,着力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基层社为骨干、农村经营服务网点为基础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支持社有企业主动承担政府购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承担化肥、农药等和地方储备任务,并要求社有企业建立“防火墙”“隔离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意见》同时明确,支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不低于当年社有资产收益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基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支持设立县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把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市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明确,市级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支持建立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乡村流通体系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市级农资淡季储备等,并要求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已经违法违规平调、侵占和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社有资产,一年内必须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