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期限
公示期为7天:2017年7月7日—7月13日
二、有关要求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生产企业应对其自主归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公示期间生产企业应对公示的补贴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如补贴额异常、申报产品归档信息与机具实物不相符等,且未主动报告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我区的补贴资格,所引起经济纠纷和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公示期间,生产企业如对公示的补贴产品信息有异议的,请通过传真反馈,所反映的问题应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反馈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反馈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471—4300269(传真);0471—6652085
附件:内蒙古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表(第二批)
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