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财政安排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项目400万元,专项用于全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
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农机局组织管理,由试点县农机(业)局具体承担实施。全区选定在武鸣区、横县、桂平市、覃塘区、港北区、防城区、上思县、田东县、平果县、宜州市10个县(区)农机(业)局作为2017年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资金项目试点单位,将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8000多万元。
2016年1月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户籍在广西内的个人为购置农业机械或者租赁农业机械等向国内有关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和区内外农机生产企业所属的融资机构贷款融资并符合《广西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基准利率为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自治区贴息补助资金采取按年结算的办法进行结算,即上一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在次年度3月底前按程序申请贴息结算。因融资对象未按期偿还融资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融资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期限的部分,不予贴息。已获得各级财政贴息补助的,已获得贴息部分不重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