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岑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陆先生,得知岑先生准备租一块地建房,陆先生便提出可以出租其承包土地给岑先生。双方于2011年3月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约定陆先生出租330平方米的土地给陆先生,租期60年,从2011年3月至2071年3月,租金共计14.8万余元,土地一切使用权归陆先生所有,岑先生可随意建房、办厂或招租。然而同年7月,岑先生组织人手平整地基时,遭到当地市容执法人员的阻拦。
于是双方对薄公堂,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期限为60年,依法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鉴于陆先生已收取60年租期的租金,最终,法院判决陆先生应返还40年的租金9.9万元给岑先生。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基本完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优惠与补贴政策,于是很多有志于农业经营的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村内的土地承包或租赁。这就有一个实际的问题摆到了农民朋友的面前,到底这个承包合同有哪些规范要求,不要一不小心与政策法规相违背,到时吃亏的可是自己。毕竟承包要面对的是同祖同村的一批人,无论哪一方吃亏上当到时处理起来都会相当麻烦,轻则计划流产,重则亲人变仇人,这种事在农村时有发生的。
土地流转正当时,农民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中要注意的四个细节
今天我们就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里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着重谈一谈:
一、原承包人的土地的位置要详细注明。这一点在土地确权证书上一般都有注明,但原承包人的土地一般都会比较分散,所以这个位置特别说明就起了很大的作用,避免以后指东为西就很麻烦了。
二、承包年限。这个要着重说一下,一般对于承包人来说初期要投入一笔不小的钱置办各种农机、种苗、人工、化肥等,对大部分农民朋友来说基本都是自己之前全部的积蓄,而且农业活动投入产出回报的周期比其它行业要长得多,这是由农业行业的自身特点制约的。所以,承包户想当然的认为时限越长越好,这样各方面的安排都会有更充足的余地。但这个想法恰恰与的承包法规相冲突了。依据承包法规明确规定,承包时限不能超过20年。当然,我们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乙方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续约权也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毕竟按商业逻辑来说做生不如做熟来得更好。
三、注明你承包土地的主要用途。这个为什么要注明?其实是为了你去政府办相关政策补贴或者申请一些专项资金时起到相关的作用。虽然政府是要实际考察的,但有些政策大家也清楚,多一份资料就多一份保障,这可是个小窍门。
四、用地性质一定要注意。这个也跟政策是紧密相关的。目前有很多人看到农村土地承包是一个新事物,就想着去钻的空子。他们通过承包的方式用低价取得一些农用地的使用权,然后在未取得土地性质变更的条件下擅自更改了实际用途。比如农用土用来建住宅、工厂,这是政策严格禁止的,一经发现损失是非常大的。另外一种情况是合同注明种植若用来搞养殖这种情况都要注意,至少要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然一旦产生纠纷处理起来也相当麻烦。
以上四个方面在土地承包的过承中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一旦产生问题双方也要本着就事论事心平气和的态度来好好协商,切莫意气用事,这样就劳命伤财。对于土地承包合同中还有哪些好的建议,欢迎大家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