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部分村冒领粮补资金,用于弥补集体经费不足。对于流转的土地如何发放直补资金,粮补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部分村在发包村里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时,明确提出种粮补贴不归承包人所有,而将其粮食种植面积土地计算在村干部或亲属的户头上,获取的粮补资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费,而真正种粮的农户没有得到补贴,失去了粮补资金的意义。
二是一些乡镇通过虚报面积套取粮补资金。乡(镇)政府以本机关干部有农村户口的家属或子女等名义另列户头,在现有行政村中无中生有虚列村组,虚报粮食种植面积。为躲避群众的监督,在公示中只对实有村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上述人员的“一卡通”均由乡(镇)财政所保管,打卡发放后,乡(镇)财政所将粮补资金取出后再以“国资收益”或“赞助费”等名目上缴到县,由县财政返还给乡镇作为工作经费。
三是县级财政与乡镇联手套取结余粮补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因种植面积差而结余的粮补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区种粮大户奖励,不得挪作他用。而在实际执行中,县级财政将种粮大户奖励资金拨付到乡镇后,乡(镇)政府通过虚假造册发放的方式从机关账上套出,以乡镇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上缴到县,再由县财政将上述资金部分返还给乡镇,部分用于县级统筹。
这些问题深刻地反映出该县执行的粮食直补资金管理制度存在极大漏洞,笔者认为漏洞广泛存在于政策制定、民主公示、监督处罚等多个方面。
一是粮食补贴相关政策不完善。由于粮食补贴按种田面积给予,当耕地用途发生变化、土地流转中承包户发生变更、土地抛荒未种或新增耕地等情况发生时,如何按实际情况调整补贴对象和面积,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使得一些承包户没有种粮却继续领取粮食补贴,而实实在在种粮的农户却无法享受粮食补贴,不仅造成补贴资金损失,影响公平公正,也不能发挥其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作用。
二是粮食补贴实施透明度不高。按规定补贴实施应该公开,但公开的范围及深度不够。有的行政村为躲避群众监督,不进行张榜公示,有的也对部分村民的粮食种植面 积张榜公示;县、乡两级政府对各行政村的补贴面积、标准、金额等总体情况也没有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公示,实施补贴的透明度不高。
三是粮食补贴监督管理欠到位。由于公开透明度不够,导致群众监督难到位;财政部门作为资金拨付单位,乡政府、行政村作为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单位,其本身就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的违规主体,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其他相关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力度不够,且在执法中往往偏重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对违纪责任人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导致执法的震慑作用减弱,问题难以根治。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真正使得粮食直补直达种粮农户,笔者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补相关政策,实施动态粮补管理
要根据当前农村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和法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防止违规发补或挤占挪用,确保“种粮有补、不种不补、多种多补、谁种谁补”。对补贴对象和面积,农业、国土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定期结合变化情况进行核实,把握好机动地、新增地、争议地和流转地等关口,及时更新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粮食补贴面积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进一步健全粮补监督机制,加大公开监督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机制,二是要加大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张贴标语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利用公开网络信息平台,将补贴的各项明细向社会公开;三是要采用以村组为单位集中发放公开信、监督卡等形式,与村民进行互动,加强流程监控,改变统计确定权与张榜公示权集行政村于一体的管理模式,让两权分立,确保村民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进一步抓好粮补监督工作,强化粮补责任追究
各级管理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村民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作用,加大对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力度,同时严格责任追究,把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粮补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相关人员、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截留、挤占挪用粮补资金等的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保障种田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