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关系是否有期限?
陈锡文表示,深入推进“三权分置”,有一系列重要问题要解决。首先是要把土地确权工作做好,“把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确定下来是最重要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承包权的期限问题,早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保持长久不变”。但“长久不变”到底是多久,理论界、学术界都在讨论。陈锡文认为,这个“长久不变”要体现在政策和法律中,至少要回答三个关键问题。
长久不变是否就是永远不变?陈锡文个人认为,长久不变还是要有期限,但这个期限到底多长合适,还需要好好研究。“此外,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也是个问题。”陈锡文提出,现在正在搞土地确权颁证,但第二轮的承包期限还没结束,如果颁发新证就开始进入“长久不变”,对法律来说不太严肃。一些土地确权搞得早的地方,颁发的新证有的写着“长久不变”,但到底多久也不清楚;大部分地方则没有写期限,“不敢写”。
“流转”的概念内涵是什么?
现在都在谈论土地流转,但什么叫做“流转”,这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陈锡文表示,“流转”的概念内涵,在法律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不然推动“三权分置”会遇到很多困难和矛盾。
陈锡文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把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四种行为都概括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经营权有关的所谓“流转”实际上就是出租,如果明确这个“流转”是租赁行为,就用合同法管理,租出方和租入方,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多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就解决了。现在用笼统的“流转”概念,很多内涵就搞不清楚了。
“我把土地流转过来后,能否再次流转给别人?”“流转过来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拿去抵押贷款?”“我能否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企业,参加产业化经营?”……陈锡文抛出一系列问题后表示,土地经营权到底是财产权、物权还是债权,这个问题也需要尽快明确,而且还必须考虑城乡法制的统一。
集体资产“股份”能否抵押?
陈锡文表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现在主要是通过股份合作制,但落实到每个成员,落实到每个家庭的只是集体经营性收益的分配权,而不是集体经营性的资产。“媒体宣传的‘农民变股民’是不严谨的,但目前农民约定俗成也用了‘股’这个概念。必须强调,‘股’是资产,而农民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获得的只是收益分配权,而不是那一份资产。”
还有观点认为,对集体经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将其改造为或者改制为村民共同共有的或按份共有的经济体制。陈锡文指出,这是一个大误区,在法律上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经济组织,和共同共有的、按份共有的共有经济完全不是一回事。法律明确规定,共有经济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把共同经营的资产分割到个人,成为私人财产。但集体经济不是共有式经济,农民只有收益分配权,不能进行资产分割。
至于农民在集体资产中所占“股份”能不能流转、转让、抵押担保?陈锡文认为,现在在29个县的实验阶段,允许试点,但一定要谨慎,“这个过程中要提高警觉,要避免少数人借此侵占农民的财产权利,要严格防止外来的资本大鳄借机控制集体资产。”
陈锡文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办公司企业,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不能改制为公司企业。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的地位。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独特的经济组织,拥有地域性、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同一地域内只能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要把风险控制在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不能像公司企业那样。因为企业有的自然消亡,有的被兼并破产,但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陈锡文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