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飞行新规
(一)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拥有不少于两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
(三)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四)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的无人机类别为:视距内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15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25千克;超视距运行的非植保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从0到4千克,起飞全重从0到7千克。植保类无人机无重量限制。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无人机总重量计算。对于其他类别的无人机暂不允许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试点项目除外。
《办法》还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
据了解,近日,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已将《办法》下发至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请各管理局和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研提意见。并要求于8月20日下班前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