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
德国是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19世纪上半叶,在社会和工业化等变革的背景下,莱福艾森在农村创办了信贷合作社,成立了德国最早的农业合作社,又称为莱福艾森合作社。1948年,莱福艾森协会正式成立,主要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和营销业务。20世纪初,协会迅速发展,并扩大到欧洲其他,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如今,农业合作社作为德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农业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在农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006年,德国共有农业合作社3188个,其中从事农产品贸易、信贷等服务的合作社约有2200个,以及联盟1个;约有80%的农户参加了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员工总计高达220万人;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化程度很高,肉类、谷物类和蔬菜类、奶制品交易中市场份额分别占30%、50%和75%,销售收入总计383亿欧元,比1970年的销售总收入增长119%[1]。农业合作社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德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有以下方面。
(1)合作社法律法规完善。为规范合作社的发展,德国在1867年制定了上部有关合作社的法律。1889年,德国在前期法律的基础上又重新制定了《工商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此后经历数次修订,沿用至今。《合作社法》详细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员组成、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盈余分配、社员权责以及解散清算[2]。不断完善的合作社法为德国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2)财政支持政策。德国政府每年会划拨出固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的活动,为其提供贴息贷款、减免税额等经济政策。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不必缴营业税和机动车辆税,从事农机租赁和农业咨询服务的法人税可以免除,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等。对于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给予5年之内的创业资助、7年之内的投资资助,资助额可达投资总额的25%。此外,政府的一系列财政投入和减免税收政策为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促进合作社规模化发展。
(3)灵活的土地制度。德国政府利用法规和信贷、补贴等经济手段多方面引导农民土地自由流动,扩大农场规模。20世纪60年代,德国政府规定,土地出租超过12年的农民,每公顷租地有一定的资金奖励。灵活的土地制度,有力促进了农地的整合,农场规模扩大。2004年,仅巴伐利亚州,经营规模在50hn2以上的农场已占全部农场的39.8%,100hm2以上的已占13.19%。土地的规模化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德国粮食总产量位居欧盟第二,单位面积产量位居欧盟第五。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为推动专业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分布较广,而且拥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在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的农业信贷政策,通过信贷和直接补贴两种形式对农民提供优惠。2014年德国联邦食品农业部预算财政总支出为53亿欧元,其中用于农业补贴的支出是20亿马克,占37.7%。农业投资大多是中长期贷款,时间一般以12年为期,利率为2%~5%,远低于市场利率。
二、 英国
1844年英国在工业城市曼彻斯特北部的小镇罗虚代尔,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消费合作社,成为英国个合作社。1867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员的格里宁组建了个农业与果树联合会,从事肥料和饲料的销售,成为英国最早的农业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2011年年底,合作社数量达到5933个,社员1350万人,年销售额达到358.6亿英镑(1英镑约合9.22元人民币,2016),涉及乳制品、牛、羊、土地等11个行业,遍布英国农村社区和城市中心的每一个地区,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还提供法律援助、种植和养殖规划、税务援助、营销策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信息交流等方面信息。英国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有以下方面。
(1)增强农工商各行业的合作。英国政府通过各种补贴措施,鼓励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及农业内部之间的合作,如在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零售业等各行业建立起沟通平台,成立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帮助农民与农产品流通企业建立长期产销联盟,发展订单农业,增强中小农业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竞争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经济同比下降了1.7%,而合作社经济则同比增长了19.6%。
(2)实施财政补贴政策。19世纪农业合作社成立之时,英国政府当年就提供了120英镑来扶持小农户的合作组织。此后,政府资金援助根据入社农民数量来对等数量支付。19世纪60年代,英国政府投入资金,建立了农业销售与发展委员会,促进小规模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67年,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单独成立时,英国议会又提供了4000万英镑作为发展基金[3]。
(3)良好的法律环境。英国良好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成立和加入合作社的意愿很强烈,公开联合组成利益集团,在各种决策部门和决策者之间进行诉说,谋求社员利益化。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农业法》,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1979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信用合作社法案》,明确规定了信用社的投资范围、纳税年限等,支持信用社发挥融通农业资金的作用,促进农业发展。从早期的农业合作社销售服务公司到如今的合作社联盟,在英国合作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农民联盟组织在法律上和业务上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促使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4)加强农民培训。英国政府注重提升农民的科技素质,建立农民培训体制。每年约有30%的农民参加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业培训活动,对获得证书的农民给予优惠待遇。政府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并制定和设立了详细的机构和制度。1967年,英国颁布了《农业教育法》,大力推行农业技术和管理的培训,把大学科学研究和农业研修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运营和快速发展。
三、新西兰
新西兰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中叶,是新西兰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和发展形式。新西兰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农民联合协会、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农业协会,其中,合作社和协会是发展数量最多,影响的两种组织形式。目前,新西兰共有100多个合作社,其合作社社员年生产总值达到190亿新元(1新元约合4.38元人民币),占新西兰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9%。农业合作社类型多样,而且专业性很强,在不同的农产品行业和服务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合作社,如奶制品合作社、农村贸易合作社、农村保险合作社和农资供应合作社等。新西兰农业合作社的先进经验有以下方面。
(1)规模化经营。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新西兰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基础层合作机构不断发展合作社间联合,扩大合作产业的领域,形成规模效应,增强产业竞争力。如新西兰奶制品合作社,1990年有35个,到1998年合并减少至14个,到2000年进一步减少至5个,这5个奶制品合作社实际上已经联合成为了一个合作社。目前,奶制品合作社控制了新西兰全部的奶制品业和95%的奶制品供应出口,是上奶制品出口规模的[4]。
(2)注重农业教育和培训。新西兰人口较少,劳动力供给相对不足,因此新西兰政府高度重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政府颁布了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和体系以及农业劳动力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同时联合农业合作社,鼓励农民接受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合作社,在社员中普及合作社知识及专业知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3)法律支持。新西兰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合作社运营。1996年出台的《合作社公司法》是性的合作社综合法规,用来指导合作社的运营。另外还有其他的合作社法规用来补充:1908年的《工业合作社法》、1965年的《建筑合作社法》、1982年的《共济、信贷协会法》,这些法律法规为合作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4)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新西兰的合作社和协会都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组织管理机构,权责明确。各合作组织与其成员之间通过入股结社、股金分红、共有积累、惠顾返利等形式,形成了利益和风险分担的关联机制[5]。明确的管理机制维护了会员的自身利益,提高了会员参与组织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合作社、健康地发展。
对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启示
中国农业合作社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完善和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合作范围也不断扩展,涌现出了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信用联合等多种类型的合作社。2014年年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28.88万户。但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农民入社率低、整体竞争力较弱等,阻碍了农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目前,中国正处于建立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时期,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借鉴国外发达的经验。
(1)完备的法律支撑。德国、英国和新西兰等的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完备,内容详尽。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合作社运营,加强自我发展能力。虽然中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了规定,但是在规范农民合作社组织行为、保护成员的基本权益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存在合作社边界模糊,属性不清晰等问题。应不断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补充政策。明确合作社的注册资金、社员出资要求,强化合作社融资和资金互助功能。加强组织治理、外部审计制度,规范合作社监督体制。
(2)加大财政支持政策。各国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都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建立和完善的财政激励政策是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保障。目前,中国对农民合作社存在资金短缺、财政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要加大专业合作社财政补贴和支持力度,提供贴息贷款、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各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积极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另外,建立多渠道融资平台,大力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民合作社的专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3)增强农业科研能力。农民的专业素质和农业科技水平直接决定着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各国都很注重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农业科技进步。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建立中等、高等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培训为主的农业教育体系。农业部门与一些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农业现代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农业科研的投入,发挥农业科研机构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农业技术研发和创新平台,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新技术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4)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合作社规模发展与农村社会化服务有着密切的关系,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直接决定着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和水平。政府应大力扶持专业服务公司,建立耕地、灌溉、植保、收割、运输等生产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租赁、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完善农业信息采集与发布制度,减免营销费用,实施宽松的准入政策,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