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要求,规模以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需建立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认证登记、监督检查和奖励等五大类信用信息。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同时,各地还将强化信用档案应用,把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根据信用档案对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按照工作安排,到2017年底,、省级农产品质量县将率先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2018年底,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主体信用档案;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目前,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已纳入农产品质量县和农产品质量延伸绩效考核指标。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