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朱某某在得知可以通过购买补贴的收割机转卖套取补贴款获利后,便动起了歪心思。朱某某平时在家种地,农忙时也开收割机帮附近村民收割粮食,于是他便找到当地的5名村民,用他们和自己的名义共购买了六台收割机并办理了补贴手续。随后,朱某某又将六台收割机转卖他人,从中共套取补贴12万元,其中包含朱某某领取本人的一台补贴款2万元。其他五台补贴款共计10万元,朱某某又从中分得了1.2万元。在尝到甜头后,2015年春,朱某某又故伎重施,用当地4名村民和本人的名义购买了五台收割机并办理了补贴手续,扣除其领取本人的一台补贴款1.9万元,其他四台补贴款7.6万元朱某某分得2.4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朱某某还在沾沾自喜时,河南省桐柏县纪委巡查时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随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退给县财政局11.7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某又退缴赃款5.9万元。
后经桐柏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朱某某的违法所得17.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理解析】
本案中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多人购买补贴的收割机的事实,在骗取补贴的农机后并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转卖牟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由此可见,朱某某诈骗财产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农机补贴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补贴领域的不断扩张,由此引发的各种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一方面,符合补贴身份的农民要摆正心态,将补贴真正用在农机具采购上;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机补贴实施制度,让想要投机取巧的人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