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还田有补贴
收储有资金扶持
我市将采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措施,对列入河南省补贴目录的新型大型收获机、秸秆还田机、秸秆粉碎机、大型青贮机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类所有机具实行优先敞开补贴;各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秸秆当年还田面积给予适当作业补贴;对农作物秸秆收储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县区任务完成得好
奖100万元
我市将对当年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并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区(管委会),农业耕地面积小于5万亩(不含5万亩)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5万亩(含5万亩)小于10万亩(不含1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10万亩(含1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并完成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县(市),农业耕地面积小于90万亩(不含9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90万亩(含90万亩)小于100万亩(不含10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90万元奖励;农业耕地面积大于100万亩(含100万亩)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出现大面积或多次重复焚烧
追责有关责任人
与此同时,对露天焚烧农业废弃物(含垃圾)现象,每增加一起翻番上划财力。对同一县(市、区)同一乡镇(办)辖区内,年度内发现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100万元,发现第二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200万元,发现第三起焚烧火点上划所在县(市、区)财力400万元。对省财政处罚扣拨财力的焚烧火点发生地,郑州市财政同时上划相关县(市、区)100万元财力。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农业废弃物或多次重复发生露天焚烧现象的县(市、区)和乡镇(办)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