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质的规定性(本质属性)及清晰界定合作社与其他类型市场经济主体的不同点。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基于使用服务而受益的特殊法人类型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主体成员是合作社资产的所有者,他们同时也是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通过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实现所有者和使用者身份的统一。如果放弃合作社质的规定性,使合作社混同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也就没有必要成立合作社了。
其次,在明确合作社质的规定性前提下,让农民自由选择。农民应选择的是成立或加入哪一种与市场对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类型。合作社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不可能包打天下。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有多种组织形式,农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可以选择合作社,也可以选择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也可以仍旧以家庭经营形式参与农业的全产业链活动。但每种组织类型有各自的质的规定性及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对号入座。
第三,在守住底线(底线就是与其他类型经济组织相区别的合作社质的规定性)的前提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平衡点,保持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尊重农民社员的制度创新,给予基层合作社更大的弹性活动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