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鼓励采取以政府资金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模式开展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发展当地特色农业产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主体除可享受一定的投资利润回报外,还可以优先获得土地流转经营权。
《意见》要求,对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5年以上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除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对批而未用工业用地达本地区批而未用土地50%以上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地区工业项目用地审核审批。
《意见》提出,鼓励采取以政府资金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模式开展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发展当地特色农业产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主体除可享受一定的投资利润回报外,还可以优先获得土地流转经营权。
《意见》要求,对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5年以上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除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对批而未用工业用地达本地区批而未用土地50%以上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地区工业项目用地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