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内蒙古的一位农民被当地法院判刑1年,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因无证收粮。看到这条新闻,感到难以置信,可又不像是网络小编开的玩笑。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决定中,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但却是有章法的手,能够很好地配置资源。配置资源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需求;因此,能够地满足需求的资源配置方式,就是的。当产品短缺的时候,供不应求,大家都抢着买,就抬高了价格;价格高了,生产者获利就增加,获利是生产者的目标;为获利更多,生产就要想办法增加生产,这就要重新配置资源……如果出现了过剩,则就会出现相反的调整过程。这是一个极其粗略的描述,真实的市场机制,比这更为细致精巧得多。例如,不仅是看产品价格,还看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又如,市场也会自动产生合理的产销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和质量差价等。没有市场机制,就没有优质优价,就没有质量提升,正如现在按保护价收储进来的粮食。
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涉及到千百万市场参与者,他们的责任感与政府官员也不太一样:市场参与者决策失误,损失自己的钱袋子;官员决策失误,则是另一回事。更重要的是,让政府来弄清楚千百万人的需求及其变化,并传达给千百万个生产者,再说服千百万个生产者相信并听从政府的指挥,是missionimpossible。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如果政府的干预,是有先见之明,超越眼前的市场,那肯定有用。而在现实中,通常是“后见之明”,市场都变化了,政府才醒悟,再补马后炮。若干年前猪肉价格暴涨的经历,就是这样:事先没预见,涨价后手忙脚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急忙给母猪发补贴。其实,高涨的市场价格,已经给了农民足够的刺激,去多养母猪和育肥猪了。政府的各种“锦上添花”措施,只能是加剧了后期的市场周期波动:出现过剩,价格大跌。
那么,粮食领域是个例外吗?在粮食领域中,是否也需要市场机制,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不是一个假设性问题,而是一个现实性问题。
这个问题,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改革开放初期,对市场机制不放心,于是,先拿认为不太重要的产品试验:先开放水果蔬菜,然后是肉禽蛋奶,最后才是粮食。这是因为,粮食在我国人民的头脑中,始终享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最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放在政府手上,不能轻易放给市场。这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式。
改革开放以来,对粮食之外的其他产品,放开市场之后,政府没有再进行直接干预,这些产品越来越充足,品类越来越丰富,质量越来越优。唯有对粮食,政策不断调整、波动、反复。基本规律是:粮食少了的时候,政府就收紧政策管制;粮食多了的时候,政府就向外推放。
判农民无证收粮为犯法,法院依据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2004年出台的。那时是什么背景呢?粮食已经连续5年减产,2003年达到了点。于是出台了严厉措施,要把市场流通环节,都抓在政府粮食部门手上。粮食是生产问题,不是流通问题:生产出来的粮食不够吃,靠控制市场流通,是不管用的。说这个道理,大家都认可;但一联系实际,道理就被忘记了。
粮食保护价政策,也是在连续5年减产的背景下出台的。刚出台的时候,政策设计是合理的。当时,由于减产和短缺,市场粮价已经在高位,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已经很高。当时制定的保护价,低于市场价格,所以并不需要实际执行。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这个托底的价格,给农民吃个定心丸。
后来,粮食连年增产,一直到十二连增。按说,保护价政策是怕生产不足,既然生产连着增,过剩问题都出来了,并且日益突出,那么这项政策是否就该取消了,或者,保持稳定就行了?可是,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恰恰相反,不仅没有取消,而且从2008年开始,不断提高保护价水平。结果是:粮食越来越多,保护价越来越高!那些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大,就想给农民多一些补贴。于是,保护价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不知不觉中,就从保障粮食,变成了提高农民收入。正如那一句有名的诗:我们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
提高农民收入,当然是好事。但是,把好事办好,需要有好办法。价格保护政策,就提高农民收入而言,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副作用很大;不仅库存耗资巨大,而且导致购销加工体系不畅,妨碍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要支付高价等。欧美都走过这个弯路,现在都弃之不用了。其实,想拿钱补贴农民,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直接补贴,而不是通过扭曲市场的弯弯绕办法。
内蒙古无证收粮的农民,后来被改判无罪;因为上诉再审时,个人收粮必须办证的规定修改了。
现在,是到了回头看看的时候,更到了谋划未来的时候。粮食政策改革很复杂,但已势在必行。改革的方向,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市场定价。既然市场的手,把瓜果蔬菜、肉禽蛋奶都调节得很好,量丰质优,为什么就不能调节粮食呢?当然,政府也不是没事干。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决定中,还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除了干预市场,在其他很多方面,大有可为,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