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摘要】-----
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
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试点:
一是探索建立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二是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二、试点区域选择
统筹考虑相关省份意愿和有关部门意见,选择浙江(含宁波)、安徽、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6个省(市)开展试点。
三、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A、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B、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C、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D、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E、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F、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A、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B、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C、参与试点的生产企业需按规定向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一定规模的植保作业量等。
五、试点资金规模、补贴标准与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2017年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试点省份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
要在评估试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档,对每档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该档产品2017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和价格核定。
积极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购机者购机并完成一定规模植保作业量后方能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