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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及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通报

   2017-09-26 福建省农业厅3850
核心提示:闽农机函〔2017〕853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农机局(站、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各
 闽农机函〔2017〕853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农机局(站、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各有关单位:

    2017年3月13日,我厅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力公司”)生产的3WPZ-200A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在南平市农机管理总站初步调查基础上,我厅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计〔2015〕68号)以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等规定要求,于3月27日启动调查程序,暂停了勇力公司生产的3WPZ-200A型、3WPZ-200型和3WPZ3-300型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补贴资格。5月10日,省农业厅下调了“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档次的补贴额。9月12日,省农业厅约谈了浙江勇力,进行告诫并提出整改要求。

    经调查核实、约谈企业,认定勇力公司未主动报告3WPZ-200A型、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补贴比例过高,福建省域内授权经销3WPZ-200A型、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的经销企业未主动报告相关产品补贴比例过高、涉嫌虚假开具发票等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材料。根据农办财〔2015〕6号等相关规定,勇力公司与经销企业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勇力公司负有指导监督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勇力公司对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以及未履行指导监督义务等的违规行为,限期整改一个月。整改期间作出严肃认真的自查说明,提交整改书,书面承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整改期限满后,勇力公司可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的程序要求,书面申请恢复3WPZ-200A型、3WPZ-200型和3WPZ3-3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补贴资格;整改期限满6个月内,勇力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3WPZ-200A型、3WPZ-200型和3WPZ3-3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补贴资格。

    二、对经销勇力公司生产的3WPZ-200A型、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其涉嫌违规行为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调查核实,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补贴、限期整改、提交整改书、书面承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措施处理,整改期限一个月。

    三、对经销勇力公司生产的3WPZ-200A型、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的企业涉嫌虚假开具发票等提交不真实申请补贴材料的线索,由当地农业(农机)部门移送税务等部门处理。

    四、为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对暂停前已处于待申请结算、待结算等状态的3WPZ-200A型、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公布的《福建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2017年7号)通告的补贴额予以结算,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勇力公司及授权经销的相关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其他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后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授权由市级、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依据农办财〔2017〕26号、农办财〔2015〕6号作出处理。

    市级、县级农机部门对本次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要逐级上报省农业厅。

 

    附件:3WPZ-200A型、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式喷雾机经销企业名单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9月21日

 pdf版本:C:fakepath闽农机函[2017]8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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