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意见》明确,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阵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意见》要求,对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
《意见》强调,要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或责令整改。项目违反规定的,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