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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的通知

   2017-11-09 湖北省农机局5590
核心提示:鄂农机函〔2017〕94号各县(市、区)农机局(办):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鄂农机函〔201794

 

各县(市、区)农机局(办):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机局

           2017年11月7日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

 

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在我省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对其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条  县级农机部门在当地购机补贴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开展相关核验工作。

第四条  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及机具: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发票;

(三)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

(四)购机者银行卡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

(五)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

(六)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所购机具。

购机者应按照当地农机部门的要求,将所购机具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

第五条  核验应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铭牌、见补贴标识”,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资料核验。检查第四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认定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确认购机者是否为本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生产(社员)规模相适应等。

(二)机具核验。检验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信息一致,所购产品铭牌、合格证等是否符合《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16〕7号)有关要求;确认购机时间是否在机具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新产品除外)等。

(三)喷涂标识。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核验人员应在机具上喷印补贴标识,并拍摄人机合影照片。

第六条  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县级农机部门应选取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核验人员,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当地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核验完成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后,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八条  对核验未通过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信息,通过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新闻媒体或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条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核验材料归档: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机具铭牌、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图片信息及核验意见等。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或在办理补贴时复印。

(二)县级农机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县级农机部门应参照本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细化核验人员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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