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小组会议,审定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土地“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习近平“三农”思想重要组成。
一、“三权”分置具有丰富的创新内涵
“三权”分置的演变历程,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这是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创新。
一是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问题。土地制度是的基础性制度,在土地问题上要有历史耐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以稳定为基础,以放活为目标,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推动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总有人认为,一家一户搞不了现代化,要把承包地收回来,实行集体经营。但回到集体统一经营,这条路早已证明是走不通的。“三权”分置创造性地处理了变与不变的关系,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流动、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顺应了农民想保留承包权、又想流转经营权的意愿,既没有回到人民公社归大堆的老路,也没有否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推动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发展,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