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权”分置的意义还在于既解决了农业问题,又解决了农民问题
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国情,人多主要是农民多,这决定了小农户将长期存在。“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不是农业问题。如果单纯讲农业问题,土地归大堆、人为垒大户、培育“大地主”,地让工商资本来种,农业问题也可以解决,农业的规模、效益、现代手段也可以提高,但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地失业失权,成为农村贫民或城市贫民。土地承包关系变动也会引起农村社会不稳定,进而动摇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我们不能解决了农业问题,恶化了农民问题,要把农业、农民问题放在一起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防止出现“拉美陷阱”。
“三权”分置为统筹解决农业、农民问题找到了新路径。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土地所有者的一分子。通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确实权、颁铁证”,农户拥有稳定的承包权,可以进退有据,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经营权出租、入股、托管等,农户可以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益。土地经营权流动起来,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现代化,从而实现农业农民“两道题目”一起解。可以说,“三权”分置制度安排,给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增添了活力,保障了普通小农户的权益和生计;也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找到了新路子,开辟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市场化道路。
显然,“三权”分置作为一种长远制度安排,其前提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不变,基础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家庭承包不变。习近平总书记讲,这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根和魂。所以,要搞土地确权登记,把集体所有权固定下来,把农户承包权稳定下来,在此基础上实行“三权”分置,由此推进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再次创新、更加完善。
当然,“三权”分置并没有穷尽中国土地制度创新,也不可能要求一项制度创新解决未来遇到的所有问题。现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需要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研究赋予经营权享有抵押、担保、入股等用益物权权能,为经营者提供长期稳定的经营预期;研究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引导举家进城的承包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权,等等。这是改革的必然,也是改革的生命力。(作者:农业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