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农机交易事实骗取补贴
日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骗取农机购置补贴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该案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是该案主犯,他本人在珲春经营一家农机销售部,但该销售部没有经营农机的资质,而是挂靠在几个大公司名下,属于二级经销商。他负责联系进货、对外销售,他挂靠的有资质的农机销售公司则负责出具发票,张某本人承担税款。这种经营方式,给了张某以可乘之机。
2013年,张某得知对农民购买农机有相当大的补贴后,就开始动歪脑筋,想方设法找到被告人尹某、杨某、王某、邰某等人帮忙弄来农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利用农民的身份虚构交易,骗取农机补贴。
珲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到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共计104.32万元。被告人杨某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共计24.57万元,其他被告人与张某合伙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共计达到200多万元。
珲春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农机补贴且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根据案情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等10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前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前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其他几名被告人则被判处缓刑。
农业局工作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按照2013年、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补贴机具到位后由经销商组装调试合格后农机管理部门验收,由两名以上经手人签字盖章;补贴机具根据种类编码,在机具显著位置打钢号登记备案;办理机具落籍等相关手续后,购机户必须与本人所购机具合影,由购机户与农机管理部门人员签字后方可发放;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但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农机具验收工作实际上由崔某一人完成,朱某将自己的名章交给崔东振使用,需要盖章时,由崔某将两个人的名章盖上去,未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的要求。在验收工作时,崔某没有核实申购者所购买的农机具,未抄农机具发动机编号,而仅凭申购者或经销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上的发动机编号就对该农机具通过了验收,有时为了减轻工作量,在同一个农机具上给数名申购者拍摄人机合影或在没有拍摄人机合影的情况下,让经销商拍摄人机合影后传送到其电脑里。
以上行为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客观上因二被告人的严重失职行为而给造成了经济损失137.96万元。综上,二被告人身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验收工作人员,主要审查验收是否符合条件的农户实际购买农机具,而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未实际购买农机具人员骗取农机购置补贴款,致使遭受3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