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本月印发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办法》规定,对补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流转,每年每亩补偿500元,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超出部分由属地区政府筹措解决。用于流转集体土地的补偿资金,以现金方式发放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办法》明确要求获得湿地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不得在已经流转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养殖活动;对骗取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