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机〔2015〕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农机化办(处、科):
按照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机管〔2015〕8号)精神,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我省今年农机跨区作业市场信息填报和《作业证》发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时填报水稻跨区机收作业市场信息
为促进跨区作业机具有序流动,培育壮大农机跨区作业市场,各地要对今年水稻跨区机收作业市场供求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 kq.amic.agri.gov.cn/)网上直报跨区作业市场信息栏目逐级填报。水稻跨区机收作业市场信息的填报截止日期分别为5月20日。
二、加强《作业证》发放管理
2015年版《作业证》近日将发往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农机化办(处、科)。《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盖章、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作业证》发放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发放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申领机车、人员的有关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一车一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二)坚持免费发放。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严格按照规定,坚持免费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严肃查处伪造、涂改、转借和倒卖《作业证》的违规行为。
(三)做好发放管理。《作业证》是跨区作业机车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凭证和依据。为加强《作业证》备案和管理工作,农业部农机化司在每张2015年《作业证》上加印了对应的二维码,并建立了相应数据库。民众可通过手机扫描软件查验《作业证》真伪和相关信息。各地级以上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辖区内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立《作业证》发放台帐和数据库,杜绝只发放不登记、不管理,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各县农机管理人员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或农机化生产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具体方法详见附件),及时将《作业证》信息上传到数据库。信息不齐者,可视为无效《作业证》。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切实维护跨区作业机手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强化组织引导跨区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管理,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联系人:刘伟璇、陈奕娟,联系电话:020-37288260
附件:1.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方法(暂未下发)。2.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各市发放号段一览表(暂未下发)
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