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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申报2015—2017年省级推广目录的通知

   2018-01-17 海南省农业厅2670
核心提示: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琼农字〔2014〕127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省农机鉴定推广站:  按照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海南省支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琼农字〔2014〕127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省农机鉴定推广站:

  按照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琼农字〔2013〕161号)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2015-2017年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联系单位: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兴丹路16号),联系人:王泰权、陈政梅,电话: 098-66784173、66774901(传真),E-mail:njztgk@163.com。

  附件下载:《2015—2017年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海南省农业厅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2015-2017年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琼农字〔2013〕16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2015-2017年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

一、《目录》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10月30日之前,农机生产企业自愿向海南省农业厅委托受理申请的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申报,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汇总初审。11月15日之前,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依照《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提出《目录》草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11月30日之前,海南省农业厅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目录》草案进行综合评审,形成《目录》公示稿。

  (四)网上公示。12月,海南省农业厅通过海南省农业信息网、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海南省农业厅整理公示结果,经主要领导审批后送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改委会签,并按《办法》规定发布通告。

二、申报资质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一般应在50万元以上(生产价格低于3000元/台小型农机具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产品生产条件和完备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海南省设有经销网点(经销商),能够满足农机维修、人员培训、配件供应等“三包”以及售后服务要求。

  3.近两年来(2013年及以后)被农业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企业以及因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通报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或者在省级及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未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3.近两年来(2013年及以后)被农业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以及因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通报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15年8月31日之后(有效期在此之前但已向有关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提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并正式受理的,也可以申报,但必须在有效截止日期前提供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首次申报《目录》的省外农业机械产品须提供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出具的适应性检测报告。

  5.尚不具备实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条件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选型鉴定报告以及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出具的适应性检测报告。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性检查等内容。对于具有海南特色且其他地区没有同类产品替代的农机产品,尚不具备实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或选型鉴定条件的,申报时也可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以及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出具的适应性检测报告。

三、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为非通用类农业机械产品(含已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非通用类农业机械产品),具体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12大类32个小类99个品目(详见附表1)。

  通用类农业机械产品不在申报范围之内,不必申报海南省《目录》)。

四、企业申报

  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管理,提率,企业申报《目录》时既要进行网上填报,也要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一)申报时间。10月10~30日,生产企业应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工作。逾期未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部门。生产企业自愿向海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单位: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进行申报。

  (三)网上申报。生产企业应通过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的“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hiagri.gov.cn/sites/hnnyzb/)进行相关信息填报,主要填报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归档参数等,并上传鉴定证书和农机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扫描件电子版。

  (四)书面申报。生产企业应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时报送至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书面申报材料按产品型号分别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的书面申报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附表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采用“推广鉴定”申报方式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复印件。采用“选型鉴定”申报方式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选型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和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出具的适应性试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属于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申报时还应提交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首次申报《目录》的省外农业机械产品须提供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出具的适应性检测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五)相关要求

  1.关于申报书填报。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申报书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有关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中的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有关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中的一致;纸质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关于涵盖申报。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分别按申报机型填报信息。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关于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填报。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为申报产品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所填参数要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等相一致。不按规定填报补贴分档关键技术参数的、技术参数填报弄虚作假或所填参数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等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兴丹路16号),联系人:王泰权、陈政梅,电话: 0898-66784173、66774901(传真),E-mail:njzt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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