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
琼农字〔2015〕60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农机企业:
标志标识是固定在产品上向用户提供商标识别、品牌区分、产品参数等信息,证明产品性,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为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强化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铭牌的规范
(一)铭牌内容。结合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海南省内销售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必须与补贴系统里型号一致)、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三)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如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等非金属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关于合格证的规范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二)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至少有: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
(三)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三、关于出厂编号等的打印规范
(一)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
(二)农机补贴产品的机具编号必须喷印在补贴机具机身主件醒目部位,不可机号分离,要求做到字迹清楚,不易擦除,方便核查。
四、关于推广鉴定证章的规范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推广鉴定证章。
(二)证章铆接或粘贴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不允许出折痕、皱纹、自卷撕裂等现象。
五、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农机部门要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抓好整改,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补贴。
(二)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请各企业尽快抓好整改。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三)经销商完成供货后,将打印在机体上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拓印并粘贴在供货核实表上,并负责将补贴机具编号按照规范要求喷印在机具身上,供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查验。
六、过渡期管理
自文件签发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为我省购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规范管理过渡期,此期间供应海南市场的各种购机补贴产品应按照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要求,做好机具铭牌管理,不合格产品停办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补贴。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补贴机具产品标志标识规范管理,不合格产品停办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补贴。
海南省农业厅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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