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垦函字〔2016〕485号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构建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规,以及农业部和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产销企业)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指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垦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收集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本办法未包含的其他各类违规问题可参照处理。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机分类标准、农机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六条按照违规性质,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轻,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小,非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4.未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5.违反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一定危害,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次,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进行书面报告,尚未申报补贴;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反“三包”规定,造成集中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九条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重,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次,已经申报补贴;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在时间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4.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5.销售的产品与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6.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7.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8.替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9.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10.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明显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
11.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提前告知当地农机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12.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严重危害,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已经造成不良后果,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3.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4.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务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5.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针对四种类型的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农场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农场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暂停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管理局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其余所有产品补贴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经销企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此外,涉及退缴补贴资金以及缴纳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的,须由财务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四)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总局科技生产处应将违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垦区不得再享受补贴。农场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视情况可抄送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产销企业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不能恢复;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不能恢复;被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经清查没有问题,在违规生产企业整改完毕后可以恢复;被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企业在其整改完毕后可以恢复。
第十三条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产销企业,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清晰认识,对类似问题的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退缴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进一步规范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等。
第四章职责与流程
第十四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五条管理局、农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总局科技生产处。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针对管理局、农场农机主管部门难以组织调查,技术难度较高,或性质较为重大的违规问题线索,总局科技生产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专家根据相关违规问题线索,深入开展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及时、准确、客观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等内容。
第十七条总局科技生产处成立由总局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鉴定领导小组,针对管理局、农场农机主管部门或专家反馈的调查情况,研判违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总局科技生产处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鉴定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如涉及资金相关的处理,应商总局财务处,由总局财务处、科技生产处共同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总局科技生产处将处理决定向社会通报,并将违规处理结果登记到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和黑名单数据库。
第二十条根据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原则上采取联动处理,在垦区没有补贴或有确凿事实证明在垦区不会发生类似违规问题的除外。联动处理时,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暂停、恢复均应与“违规问题发生地”的处理尽量保持一致,定期报经总局科技生产处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操作,不再重复安排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总局科技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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