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牧(农发委)局,各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6年第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购机补贴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1、各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务必确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均安装符合国Ⅲ标准柴油机。购机者在2016年12月1日及以后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2、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已购置的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办理时间延长至2017年1月31日,补贴资金结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
二、办理要求
1、购机时间的认定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发票必须是机打发
票。
2、申请补贴时须持发票原件,发票上开具的购机者应与申请人姓名相符。
三、其它要求
各地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快补贴办理进度。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购机者和辖区内的补贴经销企业。对于延长期内办理的相关补贴申请,各地须重点核实发票开具时间以及购机的真实性,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青海省农机局
2016年11月9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qh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