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强化农机生产,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安〔2017〕1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3日
海南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和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强化农机生产,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安〔2017〕1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海南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扶持、方便、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可以从中央或省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2017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拖拉机(含运输型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两类农业机械(以下简称“两类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各有农机报废更新需求的市县均可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全省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依法报废“两类农机”并换购新农机具时,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对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两类农机”应是已在省或市县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含由省农机监理所公告注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拖拉机(含运输型变型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谷物(水稻)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谷物(水稻)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六、操作环节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有需求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
1.自愿交售。老旧农机所有者(以下简称“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
2.核对信息。农机回收单位负责核对机主信息(机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农机牌证或印发的过期牌证注销公告文件)。
3.出具回收证明。农机回收单位根据核对的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填写并出具市县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二)注销登记。机主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农机监理机构依照《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牌证。完成报废注销手续后由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机构在《回收证明》上盖章确认。
以上“(一)回收旧机”和“(二)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先后顺序各市县可视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三)购买新机。拟报废旧机的机主自主选购新农机,取得购机相关资料(购机发票、合格证等)。
(四)提出申请。机主凭农机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机构盖章确认的《回收证明》原件以及新购农机具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各市县自定)和身份证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农机管理部门依据购机补贴审核流程对新购机具进行审核通过后,对持有《回收证明》的机主给予相应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五)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实际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高于机主新购农机扣除购机补贴后自付的款项。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兑付流程如下:申请→审查→公示→发放。购置了纳入牌证管理的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各试点市县应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要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农机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的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试点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并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备案的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交售旧机。
(三)规范回收拆解。持有商务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书》和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农机管理部门对向其申报备案的农机回收单位发放《回收证明》。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农机管理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回收证明》中的农机回收单位一栏由组织集中监督销毁的农机管理部门盖章认可。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要及时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涉嫌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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