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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建立农业机械登记品牌型号库的公告

   2018-01-17 云南省农业厅2950
核心提示: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5年第18号  根据《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

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2015年第18号

  根据《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GB16151—2008)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省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和各项技术参数的准确、完整,保护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品牌型号数据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库的范围

  符合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具有资质专业机构鉴定,需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在建库范围。

  (一)拖拉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和手扶拖拉机;

  (二)拖拉机结构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和(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的有关规定。包括对整机、挂车、发动机、传动、行走、转向、制动、液压、电气、外观、外廓尺寸、标志、标牌、合格证和说明书等方面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规定;

  (三)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标准(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的有关规定;

  (四)《产品合格证》标明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建库的内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所需的品牌型号、外形尺寸、转向方式、发动机型号、功率、驾驶室准乘人数、使用质量、核定载质量等主要技术参数和防护装置、标志、照明与信号装置、号牌座配置情况及整机电子图片文件。

  三、建库的方法

  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制造企业按本《公告》要求,自愿向云南省农业厅提供以下建库备案材料:

  (一)云南省拖拉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见附件1);

  (二)云南省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见附件2);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见附件3);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图片。

  四、有关要求

  (一)列入注册登记数据库的产品,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和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实行一厂、一品、一证制度,即一个企业的某一型号的产品,只能对应一组技术参数。生产制造企业对填报的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每一种型号的机械都必须填写1份《信息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同一型号下,如发动机功率、车厢等有不同配置的,均须一一在《信息表》里予以注明。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因此而影响或无法进行正常注册登记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三)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品牌型号数据库登记受理部门:云南省农业机械监理总站。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编:650224,邮箱:379630779@qq.com。联系人:师颖,电话0871-65652542。本年度是我省次实施此项工作,为了便于各企业进行备案,将于10月20日之前集中受理。各生产企业对拟在我省销售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产品认真进行清理,并及时到省农业厅进行备案登记。今后,如有新产品投放市场或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有变化的,生产制造企业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

  (四)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品牌型号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每年更新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五)各生产企业可直接将建库信息表发送到云南省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电子邮箱:379630779@qq.com),发送完成并电话告之。同时将纸质材料以邮寄方式送达,不接受现场送达。

  附件:1.云南省拖拉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2.云南省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数据库目录信息表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

  云南省农业厅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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