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委关于安装“国二”柴油机农机产品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时限的提醒
各市(州)农委(农机局、农机中心)、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必须于2016年12月1日停止销售。12月1日(含)后购置的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机产品,一律不得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以购机发票时间为准)。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此信息告知辖区内的农机产销企业,提醒经销企业及时为已销售的相关农机产品开具发票,并及时做好宣传工作。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q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