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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

   2018-01-17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管理处4090
核心提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确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59号)有关精神,区农牧厅组织进行了《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制定工作,经过企业(经销商)申报和审核评选,形成了《西藏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确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59号)有关精神,区农牧厅组织进行了《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制定工作,经过企业(经销商)申报和审核评选,形成了《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允许企业申请补报、取消产品或申请变更产品信息(具体要求见附2)。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区农牧厅农机处反映,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布旺扎  徐超

  联系电话:0891-6364427(传真)0891-6344638

  电子邮箱:XZNJGZBT@126.COM

  附件:

  1.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

  2.补报、取消产品或申请变更产品信息的有关要求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2:

《西藏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公示稿)》补报、取消产品或申请变更产品信息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有效保障我区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顺利开展,在《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公示期间,允许企业申请补报、取消产品或申请变更产品信息,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申请取消产品或变更产品信息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取消产品的有关要求

  1.提供拟取消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拟取消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等详细资料和在《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中的具体序号。

  3.完整说明取消产品的原因。

  (二)申请变更产品信息的有关要求

  1.提供拟变更信息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拟变更信息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等详细资料和在《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中的具体序号。

  3.完整说明变更产品信息的原因(如有参数变更要一并说明)。

  二、申请补报产品的有关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生产企业应是在我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申请补报的产品应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产品应符合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

  2.申请补报的产品生产企业能够在西藏地区组织足够的机具供应能力。

  3.申请补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5.已经入选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不必申请补报。

  6.不接受超出《西藏自治区2012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大类范围的机具类型补报申请。

  (二)材料要求

  申请补报的农机产品申报材料应至少具备以下内容:

  1.产品补报申请书(包括企业情况介绍、产品信息、申请补报原因等,并附产品原申报书);

  2.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3.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每产品一份);

  4.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推广鉴定机构);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省级以上推广鉴定机构);

  7.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

  8.使用说明书等。

  所有申请补报的产品材料应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后邮寄到自治区农牧厅,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化管理处(拉萨市林聚路29号)

  联系人:罗布旺扎  徐超

  电话:0891-6364427

  电子邮箱:xznjgzb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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