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区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发[2005]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05]35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及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任务;以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机械化制约环节为重点,以推进我区玉米、马铃薯、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为抓手;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机械化,突出先进适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和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中部干旱带、宁南山区农机化发展,通过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带动,提高我区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
(二)突出重点,围绕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和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发展,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力度,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三)向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倾斜,向农机化示范园县(园区)倾斜,向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关键环节倾斜。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
三、实施范围和规模
2012年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1.65亿元,其中:中央农机补贴资金1.5亿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150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和农垦系统。补贴重点是马铃薯、玉米生产机械以及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等,并向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倾斜。灌区以玉米机械化收获、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秸秆加工调制等为重点;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以马铃薯、玉米全程机械化、秸秆加工以及覆膜机械为重点。
四、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2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6个小类124个品目机具。手扶拖拉机南部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上述补贴机具及有关要求如下:
(补贴种类列表略,农机通)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为简化补贴机具的确定程序,保证受惠农民及时购买补贴农机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各类机具进行分类分档,确定补贴额,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各市、县(区)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区范围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五、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和经销商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于已经报废更新老旧农业机械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另外,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农户、贫困残疾农户购置小型饲草料加工机械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购机,不受区域限制。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二)补贴扶持的重点
1、农机化示范县(园区)。在巩固建设现有农机化示范县、示范园区的基础上,2012年围绕玉米全程机械化生产、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马铃薯全程机械化生产等主要作物机械化生产,再新建一批农机化示范县和示范园区,并对新建示范县(园区)所需机具优先补贴。
2、农机作业服务组织。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带动,每个县(区)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扶持发展1-2个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服务范围广的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断扩大规模,增强发展活力。
3、主要作物关键环节。将马铃薯种植、收获及玉米收获环节所需机具作为补贴重点,提高马铃薯和玉米生产机械化水平。
(三)补贴数量和补贴额度
1、继续执行补贴不超过机具价格30%的补贴比例,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自治区确定的农机作业公司所需机具,经农牧厅审核确认后,在补贴的基础上自治区再累加补贴20%;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在补贴的基础上自治区再累加补贴20%;在农牧厅批复建设的手扶拖拉机配套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示范园区内,成套购买马铃薯作业机组(含1台手扶拖拉机配套1台马铃薯种植机械和1台马铃薯收获机械),在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玉米收获机械在补贴的基础上自治区再累加补贴10%。
5、各市、县(区)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上限,超出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消化。
6、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由市、县(或农垦企业)自行确定。
六、补贴方式
(一)由自治区农牧厅依据农机购置补贴的原则、重点和所需机具,提出补贴产品种类。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授权,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三)购置补贴程序
1、自治区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各市、县(区)及自治区农垦局。
2、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及自治区农垦局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并通过媒体及其它形式向农民(农场职工)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供应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扶持重点等。
3、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合作社或农户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4、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补贴额度、优先补贴条件和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补贴机型、补贴金额和数量,并在购机者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七天,听取购机者所在行政村农民意见。单台补贴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公示与购机可同时进行;单台补贴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购机。
5、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与经公示无意见的申请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购机者的个人信息和所购机具的型号、数量、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单价、购机总价、补贴额、协议有效期等信息,农机购机补贴部门编写协议编号,并加盖县农机部门印章。
6、经审核被确定为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农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到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指定的销售点,按照协议书确定的机型购机。购机时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应提交购机补贴协议书,并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按市场规律商定销售价格,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全额发票(发票应在协议有效期内)。
7、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协议书、购机发票,对照所购机具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货,并登记建档、编号,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凡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同时办理入户挂牌手续,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试,办理相关证件。
(五)资金兑付
请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农垦局查对核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购机发票和所购机具无误后,将查对核实结果及申请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经自治区农机补贴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通知供货方办理结算手续。
补贴资金验收兑付定于2012年4-10月分四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通知为准,验收汇总完毕随即开始兑付。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或发票复印件)填报资金结算表并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验收报告,区农牧厅向区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区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六)工作经费
请各县(市、区)财政和农垦农牧企业按照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宣传、培训、协议书印发、造册、喷涂标识、计算机管理以及质量监督、检查、用户调查等。未按要求配套工作经费的县(区),不再考虑安排第二批购机补贴资金。
七、申报和审批程序
请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农垦局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抓紧编制各县(市、区)及农垦系统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方向和重点,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成立由农牧厅、财政厅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有关处、室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各项工作,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要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农牧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及自治区农垦局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管理。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农机具购置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发[2005]1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05]356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的县(农场),一经查出,暂停该县(农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对违规违纪企业取消参加今后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要强化社会监督,将补贴政策实施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全部公开,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开信息,搞好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公开补贴信息,自治区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各县(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农机补贴的政策、文件在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要向社会公布。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人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五)搞好购机补贴计算机信息档案管理。购机补贴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享受补贴农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机名称、补贴额等,全部录入计算机档案信息系统,实现随机的远程抽查和监督。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并于11月20日前将电子信息档案资料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六)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定于11月底结束,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补贴任务。
(七)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1日前和11月底前,分别上报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电子文档。
(八)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和区直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九)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