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机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者: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打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逐步构建精准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我们拟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请广大农机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者在2月15日-21日期间提出意见,及时反馈。联系人:彭仪、巩继伟电话:027-87664490邮箱:chanfa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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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机局
2017年2月15日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条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是指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向市场供应的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本规定所称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反规定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查处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补贴政策的行为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机)、财政等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按职责分工要求开展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违规行为分为较轻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七条较轻违规行为主要指因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等原因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危害的经营行为,且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轻违规行为: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四)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违反“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到位,引起投诉;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八条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因违背承诺事项、违反有关要求等原因,致使补贴资金可能或已经被领取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危害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次;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三)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情形,未在时间进行书面报告;
(四)向购机者提供不实补贴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六)替购机者代办补贴手续;
(七)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
(八)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采用或参与采用非法手段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销售的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减少、改变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四)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囤机骗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六)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七)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八)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针对产销企业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较轻违规行为,由市、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出下一步处理建议。
(二)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产品补贴资格、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
(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如涉及资金问题,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相关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作出。主要处理措施包括:退缴与补贴部分相关的资金、缴纳罚款等。
第十二条暂停期限为一年,从作出暂停处理决定之日起算。暂停期满后,被暂停产销企业须在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由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1个月内,未收到被暂停产销企业申请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再恢复。
对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按规定申办补贴,并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录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但尚未报领补贴、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农机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其购置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
第十三条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产销企业,必须认真按要求整改。整改要求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清晰认识,对类似问题的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退缴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进一步规范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产销企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决定除外)。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农机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处理决定、多次或多地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受理。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购机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单格式详见附件1)。对实名反映和有具体线索的举报投诉,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转办,并以函件形式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间期限(转办函格式详见附件2)。对涉嫌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其相关产品进行暂时封闭。
(二)调查。接到转办函后,市、县级农机部门针对有关线索,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对涉嫌违规的企业,调查其相关补贴产品。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应当在转办函规定的期限内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确实无法在转办函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延长调查时间。对暂未发现违规问题的,书面如实报告情况。
(三)初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相关单位报告的违规问题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进行归纳甄别。对未核实清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调查意见,要求相关单位复查补充调查资料;对于部分重点问题,视情况组织省级调查组,开展进一步调查。对未发现违规问题的企业,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前期暂时封闭的产品取消封闭;
(四)约谈。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或授权违规发生地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约谈违规企业负责人(约谈记录格式详见附件3),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约谈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约谈中,应当告知违规企业违规情节和处理意见等,并做好约谈记录。违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对处理意见无异议。
(五)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形成处理意见,按规定在湖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处理决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农机化司违规通报数据库。如涉及缴纳罚款等与资金相关的处理,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部门通报,由省级财政、农机部门共同作出决定。
(六)督办。对按要求开展退机或退回资金的企业,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督办单格式详见附件4),并视情况形成进一步处理意见,按程序发布通知,录入农业部农机化司违规通报数据库。对实名反映的举报投诉,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最终处理结果。
(七)办结。投诉举报件办理完结后,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相关调查材料、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进行审核、结案,并存档备查。
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求,参照前款有关工作流程,开展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对调查或约谈不力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依规依纪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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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受理单 2.转办函 3.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约谈记录模板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整改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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