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农函〔2016〕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机局(办):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近年来各地结余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补贴结余资金
各级农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逐级上报、逐级核实的程序,认真做好补贴结余资金的核实上报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清理2014年及以前年度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余情况,并据实填报《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清理表》(附件1)。各市(州)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汇总本辖区各县(市、区)补贴结余资金,并填报《市(州)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汇总表》(附件2)。各市、州、县(区)须于8月31日前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省农机局产业发展处。
(二)各地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此次结余资金清理后,2014年及以前年度仍有结余资金的县市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周迪027-67818569
省农机局产业发展处:彭仪027-87664490
附件:1.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清理表 2.市(州)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汇总表
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湖北省农机局产业发展处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