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为做好我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装备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结合2016年我省试点实施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北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向省农机局反馈。
联系人:秦建巍电话:027-87664875
邮箱:hbsnjjzgc@163.com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3月15日
湖北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机节能减排,鼓励引导农机所有者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生产,根据《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导向、农民自愿、扶持、方便、促进更新”的原则,加快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引导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县(市、区),有意愿开展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应制定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报所在市(州)农机部门审定后发布,再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报废及补贴对象
(一)报废对象: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补贴对象:依法报废旧机具且购买新机具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回收单位确定
承担农机报废的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由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以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农业(农机)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省农机局报备、挂牌(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农机回收单位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供销部门再生资源公司。
回收单位数量确定:以当地农机保有量为依据,5万台以下的县(市、区)可确定1-2家回收单位,5-10万台的县(市、区)可确定2-3家回收单位,10万台以上的县(市、区)每增加5万台可增加1家回收单位,每县(市、区)不超过5家回收单位。
农机回收单位不得由农机经销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家庭成员或实际出资人与家庭成员举办。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变型拖拉机按同马力轮式拖拉机标准实施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手扶 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含变型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含) | 1000 |
20-50马力(含) | 2500 | |
50-80马力(含)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不含轻型履带拖拉机)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3-4行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6000 |
3行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8000 |
农机回收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可享受报废更新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六、报废更新程序
(一)申请报废。农户在报废旧机具前,应携带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到当地农机部门指定的窗口申请报废更新。农机部门确认合法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后,发放《同意报废单》(附件2)。
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可以是以下4种材料之一:⑴机具牌、证(行驶证);⑵购机发票;⑶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出具的购机证明;⑷村委会书面证明(书面证明样式见附件3)。享受报废补贴额度5000元及以上的旧机具必须提供前3项证明材料之一。变型拖拉机必须提供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机具牌、证(行驶证)。若机具为合法交易的二手机具,机主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供机具交易合同。
(二)回收旧农机。旧农机所有人(机主)携《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将拟报废的农机出售给本地农机回收单位(收购价格双方议定),填写《湖北省××县(市、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由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统一印刷,一式三联,联回收单位存档,第二联农业(农机)部门存档,第三联为机主申请更新补贴凭证,附件4)。农机回收单位和机主对报废农机核实确认后,收存《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在《回收证明》上签字盖章、人机合影,《回收证明》第三联交给旧农机所有人(机主)。
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到农机回收单位核对《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和《回收证明》后,在《回收证明》联上签字、盖章,取走《同意报废单》、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和《回收证明》第二联,同时注销旧农机牌、证(没有牌、证的农机按编号登记)。
(三)销毁旧农机。农机回收单位应拆解报废农机具,并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再次流入市场。回收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存全程视频资料一年备查。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对机具拆解以及重要零部件销毁过程实施远程监控和现场抽查,并及时存档拆解重点环节照片(视频)。
农机回收单位销毁旧农机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设备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报废农机具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分散回收、集中销毁”,将分散回收的机具集中运送到辖区附近大型回收单位销毁。
(四)申请更新。机主凭身份证件和《回收证明》第三联,到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办理更新手续。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通过核对《回收证明》第二联,核实更新机主身份后,优先为其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各地农业(农机)部门应对农机具享受报废更新补贴的情况予以公示,该公示应与农机购置补贴公示同步进行。
(五)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的机主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时,由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实施、同时兑现。兑现的报废更新补贴和新购置机具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
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应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过程中产生的《同意报废单》、机具来源证明、机主身份证明、报废回收证明、人机合影、拆解过程照片(视频)、牌证注销证明等资料及时归档,与购机补贴档案合并保存。
(六)统计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应填写农机报废更新登记表(附件5),并在年底前将本地农机报废更新的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机监理总站。
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要依据报废更新农机的数量,相应核减本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机总动力等年报数据,提高年报数据的准确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商务、供销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分工协作,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本地农机报废更新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部门可根据本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量、农机保有量及装备结构,自行确定农机报废更新资金额或农机报废更新资金在购机补贴资金中的比例,以兼顾当地农机从业者的更新和购机需求。
(二)推进政务公开。各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农机经销商、农机合作社、农机手和农机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农机购机补贴的农机经销商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农机报废更新明白纸(附件6)。要利用媒体、公示墙等各种途径强化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和农机购置补贴应同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拆解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并对回收的农机建档登记。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通过远程视频监控和现场检(抽)查的方式对报废机具拆解进行监督,对回收拆解不规范的农机回收单位进行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回收资格。
(四)强化管理服务。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农机回收单位的监管,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严肃追责。
各市(州)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存在未对回收单位公示或回收单位调整后未及时公示,补贴公示未到位,机具合法来源证明不全,以及档案资料存档不规范等问题的,应立即督促整改到位;对于存在问题较为普遍,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限定整改时限;对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不配合上级监管的,可向省农机局申请暂停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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