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机鉴定函字[2017]18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6133-2010《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二阶段)》、《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以及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等规定要求,对于申请农机推广鉴定自带动力产品的配套发动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发动机排放的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即汽油机的中国第二阶段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柴油机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特此通知。
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7年6月27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amic.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