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机财字〔2017〕21号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相关生产企业:
按照10月18日市农机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受理申请办理植保机械购置补贴手续的通知》(青农机财字〔2017〕19号)的要求,大多数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了自查报告、推广鉴定证书、销售价格承诺、机具照片等书面材料,我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补贴比例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植保机械补贴中普遍存在补贴比例偏高的现象,为避免造成植保机械补贴比例畸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的发生,经研究确定,取消植保机械市级资金累加补贴,中央资金补贴标准不变。在10月18日前已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补贴手续并经公示的植保机械,执行取消市级资金累加补贴前的补贴标准;之后再办理补贴手续的植保机械,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取消市级资金累加补贴后的补贴标准。
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的企业,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其生产的植保机械在我市的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企业及其授权经销的相关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请各区、市认真组织做好工作衔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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