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现就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省级农机推广鉴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农业厅主管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认定并公告省级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具体工作由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承担。
二、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推广站”)负责受理并实施省级农机推广鉴定。
三、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鉴定与公告、变更、监督与管理、能力认定等,依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品鉴定证书作为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的,应为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书。
五、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证书持有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续展申请的,需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六、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遗失的,证书持有者应向省农机鉴定推广站递交遗失补办的书面申请和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补办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并予以公告。
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并报送省农机局。
八、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3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省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业厅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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