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鉴推[2017]22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和有效期内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申请工作,针对申请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信息与定型证明文件中信息不一致情况,制定了《申请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信息与定型证明文件不一致有关规定》(附件1),对定型证明文件中制造商(申请企业)名称、制造商(申请企业)注册地址或生产厂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等不一致情况作了明确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认可作为申请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反之则不认可作为定型证明文件。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了《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附件2),明确了证书信息变更的具体情况及要求。
对于包含多功能产品型号和名称的联合作业机,不允许用其中一个单一名称命名的产品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变更;也不允许用联合作业机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作为其中一个单一名称命名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信息与定型证明文件不一致有关规定点击下载
附件2、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点击下载
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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