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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单位的通知

   2018-01-17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2630
核心提示:  吉农机发【2016】4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农业)局、财政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

  吉农机发【2016】4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财政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机(农业)局、财政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16]3号)精神,通过自主申报、乡(镇)政府推荐、乡(镇)项目公示、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排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将符合文件要求的230个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装备项目申报单位和21个秸秆捡拾打捆作业主体农机装备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单位确定为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实施项目建设。对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全部按照2016年的补贴标准实施补贴。建设单位的省级补贴资金根据省级资金规模分两批次实施补贴。批次,使用2016年建设补贴资金实施补贴,补贴范围:一是对秸秆捡拾打捆作业主体农机装备建设试点单位全部实施补贴,二是对主体装备建设单位,按照县级申报顺序实施,在2016年12月前完成补贴工作;第二批次,对2016年补贴资金不足,未能得到补贴的建设单位,使用2017年建设资金,在2017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补贴工作。

  现将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16]3号)精神,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示范引领当地发展现代农业的示范单位,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协调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好项目建设资金、机具库棚建设用地等实际问题,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附件:1.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名单   2. 2016年吉林省秸秆捡拾打捆作业主体农机装备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名单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jl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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