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机行违〔2017〕1号
当事人: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工业集中区(万众村)。
法定代表人:黄玉秋。
江苏省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部分产品违规办理补贴一案,根据群众举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6年10月24日至25日,你公司销售给姜堰区淤溪镇马庄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10台、姜堰区横庄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12台、姜堰区华港镇双烈为农服务专业合作社4台,共计26台烘干机,均是以5HXG-160型违规替代5HXG-120型,进行补贴产品销售,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暂停江苏省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5HXG-120型烘干机的补贴资格,限期整改;责令江苏天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6日内向姜堰区财政部门退还762840.00元的违规办理的财政补贴资金。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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