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计发〔2017〕2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和《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16〕6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统称“新产品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与范围
列入中央补贴的产品为单轨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机、热泵型谷物烘干机等3类。列入省级补贴的产品为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自走式大豆采摘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等5类。列入中央和省级补贴产品的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于可以进行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中央补贴的产品还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2.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证明;3.产品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情况。
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平均售价的30%。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二、补贴操作
中央和省级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另行公布。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执行。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产品数量明显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原则上不鼓励地方对补贴范围内产品再实行累加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其中,中央补贴资金总额按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省级补贴资金总额按浙农专发〔2016〕67号文件规定执行。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产品的,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地原则上要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未按时完成结算的补贴产品,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
三、责任义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中央和省级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所购置(销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补贴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拓印膜)、补贴标识喷涂(粘贴)等应符合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承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和省级补贴是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推进,将补贴工作与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各市要加强对辖区县(市、区)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媒体宣传与上门宣传相结合,迅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让农户知晓政策内涵,了解补贴产品的性能用途,积极引导有需求的农户购置补贴新产品。督促农机经销企业切实做好购机农户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机具质量,引导农民买好机、用好机。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中央和省级补贴政策纳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照要求及时公开新产品补贴各类信息。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了解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发现存在补贴比例超过其承诺限额、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地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以及其他适用产品推荐等,并形成绩效报告。请各市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中央和省级补贴政策绩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各地的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阶段政策调整完善的参考依据。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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