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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报送2017年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的通告

   2018-01-17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240
核心提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67号)精神,现就报送中央农机新产品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统称“新产品”)归档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产品条件

  (一)报送的新产品应符合浙江省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新产品补贴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附件1)。

  (二)新产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新产品可以进行农机推广鉴定的,应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无法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等)。

  (三)中央农机新产品还应提供以下三类材料:

  1.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2.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证明,应包括作业性能、可靠性、性能等情况;

  3.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情况。

  (四)被农业部或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不得填报。

  (五)2016年已归档的新产品且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申报,但中央农机新产品需补充前述第(三)项列明的三类材料后方可归档。

  二、报送要求

  (一)企业对报送的产品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全部责任。产品参数配置须与推广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内容一致。如报送信息发生变动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等情况应于事前告知我局。弄虚作假或推广鉴定证书(定型证明文件)失效未及时告知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企业产品补贴资格。如因企业原因,造成产品无法享受补贴或被归入补贴额较低档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登录“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以下简称“自助归档系统”)(http://118.178.118.143:81/),按要求注册并填报产品信息,具体操作方法见“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附件2)。

  (三)企业应在自助归档系统内上传品目归属证明(格式见附件3),所填报的品目应与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目归属证明信息一致。

  (四)企业对填写的销售指导价有效性负责,当中央补贴额与实际销售价格比例达到40%及以上时,须在销售前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我局将适时对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后方可补贴操作。因企业未提交说明,补贴产品被暂停补贴资格或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企业承担。

  (五)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须将企业承诺书(附件4)、鉴定报告或定型证明文件(包括基本配置和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品目归属证明、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情况证明、产品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情况等材料寄送至省农机局,其中企业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未寄送纸质材料的企业产品暂不予归档。

  三、报送时间

  网上自助归档系统开放至2017年11月底,我局将适时对报送产品信息按规定进行汇总整理。

  联系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收件人:购机办;邮编:310020;联系电话:0571-86757982、86757983。

  附件:1.浙江省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2.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自助归档系统企业操作说明  3.品目归属证明  4.企业承诺书

  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zjn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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