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函〔2017〕1194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中心),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经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同意,2017年3月23日,三明市润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2ZS-630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机的经销商)主动向农机部门报告,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2ZS-630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机补贴比例超过70%。3月29日,我厅在补贴系统上对该产品进行了技术性锁定,启动了调查程序。经调查核实,该产品实际销售均价8650元,补贴比例达到88.4%,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的问题。
鉴于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及经销商主动报告该产品补贴比例过高,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制定与管理的通知》(闽农机〔2017〕14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2ZS-630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机单独核定补贴额,中央补贴额下调到2590元,取消省级累加补贴。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补贴系统上解除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2ZS-630型手扶式水稻插秧机的技术性锁定,购机户可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该产品补贴,按每台2590元补贴额给予补贴。因补贴额调整所引起的纠纷与经济损失,由湖北名泰农机有限公司及经销企业承担。
三、为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技术性锁定前农机部门已受理的补贴机具,按照农机部门受理时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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