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津农机管〔2015〕123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农办机〔2015〕17号)和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办对纳入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的补贴产品资质有效期做出统一规定如下: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在2015年内的
凡进入天津市2015年-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内的,产品主要参数和结构未发生变化的,其补贴资质可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产品主要参数和结构发生变化的,其补贴资质自推广鉴定证书失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被撤销的
被原发证机关撤销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自撤销之日起补贴产品资质自动失效。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的
生产企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后应及时向我办提交新证及相应推广鉴定报告和检测报告,并提交发证机关发布鉴定信息的政务网站网址。我办将定期组织专家对此类产品重新进行分类归档。变更后至重新发布分类归档信息期间,暂停补贴产品资质。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
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及时报告撤证、变更情况,以便我办及时调整。原证书到期后不能提供新证的产品将自动取消补贴资质,由此造成取消补贴资质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证书变更、撤销报告事项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天津市农机办装备管理处
联系人:王全兴
联系电话:022-87895311
E-mail:njjjdglch@163.com
天津市农机办
2015年10月29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amic.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