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违反农机补贴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
皖农机计财〔2015〕158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
近期,在我局组织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核查中,发现部分补贴机具存在2014、2015年出厂编号或发动机号重复的问题。经相关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逐台入户核实,其中大部分是由于企业编号错误或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但也查实其中10台机具存在跨年度重复申请、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寿县春华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有春)将2014年已获得补贴的1台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GQN-180A型旋耕机、4台1GQN-200A型旋耕机,1台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4LZ-4.0G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于2015年再次录入系统,重复申报补贴。参与虚假申请的购机者是寿县沈国文、董廷旭、陶应跃、李玉玺、代乐贤、王小春,以及寿西湖农场张芙军。
经查,安徽省兴田保农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升霞)将2014年已获得补贴的2台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4LZ-2.8A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于2015年再次录入系统,重复申报补贴。参与虚假申请的购机者是凤阳县程夕兵、张汉权。
经查,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光中)将2014年已获得补贴的1台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博马-854轮式拖拉机,于2015年再次录入系统,重复申报补贴。参与虚假申请的购机者是东至县吴世华和宿松县葛志权。
经查,宣城市国顺农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国辉)将2014年已获得补贴的1台南昌旋耕机厂有限责任公司1GQN-200J型旋耕机,于2015年再次录入系统,重复申报补贴。参与虚假申请的购机者是宣州区汪忠华。
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昌旋耕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农机生产企业对所授权的上述经销企业监管不到位,并帮助经销企业在补贴系统内分别将上述10台机具,通过跨年度重复录入、分配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违反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处理决定
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约谈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南昌旋耕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责成上述农机生产企业立即整改。
(二)在全省范围内暂停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GQN-180A型旋耕机、1GQN-200A型旋耕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4LZ-4.0G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4LZ-2.8A型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博马-854轮式拖拉机,南昌旋耕机厂有限责任公司1GQN-200J型旋耕机补贴资格。暂停期间,无论是以试用、分期付款,还是其他任何形式销售的上述产品,一律不得享受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今后是否恢复上述产品补贴资格,视相关企业整改情况再行研究决定。
(三)追回河南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南昌旋耕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上述10台机具近两年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由上述农机生产企业退回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
(四)将寿县春华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兴田保农机有限公司、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宣城市国顺农机有限公司,以及其法人代表张有春、陈升霞、叶光中、王国辉列入黑名单,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即日起要取消上述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五)取消寿县沈国文、董廷旭、陶应跃、李玉玺、代乐贤、王小春,寿西湖农场张芙军,凤阳县程夕兵、张汉权,东至县吴世华,宿松县葛志权,宣州区汪忠华等12位购机者5年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六)相关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特别是违规企业的进一步监管工作。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5年10月14日